GBJ204-8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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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4-83 主编单位: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备 案 实施日期:1 9 8 4 年 7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872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的重新修订工作。 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 号为GBJ2 04-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 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建工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 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进行的。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 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 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筑工程局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 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筑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 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 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 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 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 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 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 工的临界强度等内容。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 以便改正。 北京市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 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1.0.2条 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 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 第1.0.3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4条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模 板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 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 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 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条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2.1.3条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 第2.1.4条 模板与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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