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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四节 工伤保险 第五节 医疗保险 第六节 生育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四、社会保险的结构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形式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三节 失业保险 一、概念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三、工伤保险事故的界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 西欧工业化初期,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即所谓“劳动者自己责任原则” 理论依据:危险自任说 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雇主在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 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人反抗增强,欧洲各国开始改行雇主过失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工人因工负伤,只有出自雇主一方有过错时,才给予赔偿;雇主的过错有多大,对受伤工人的赔偿就有多大。(受制于劳动者举证能力 ) 过错推定制度:在过错的认定上,不再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法官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存在。(雇主可通过举证不具有过错而予以推翻) 源于“职业危险说”根据在于: (1)危险来源说,即因为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承担责任。 (2)危险控制说,即企业在某种程度能控制这些危险。 (3)享受利益并负担危险说。 1884年,德《劳工伤害保险法》规定劳工受到工业伤害而受伤、致残、死亡时,不管过失出自何人,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工的经济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按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民法通则》D106(3)“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工伤事故的界定 (一)工伤概念: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伤害。 (二)工伤范围(必须以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1、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D14 2、视同工伤D15 3、排除工伤情形D16 (三)工伤的认定 D1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中规定: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原《工伤保险条例》(2003)中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D1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中规定: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D1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D37) 原条例中规定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家和社会对劳动风险给予补偿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特征: 1、强制性 2、互济性 3、社会性 4、保障性 5、非营利性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 (一)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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