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护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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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 一、概述 (一)护士的概念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 1922年国际护士大会在日内瓦召开,正式接纳中华护士会为第十一个成员国。 (二)护士、护理立法的意义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四)护士、护理规范渊源 1、行政法规、规章:如《护士条例》 2、护理质量标准:由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根据护理法规、规章所制定的各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一般都有对护理工作的详细而具体的规范要求和护理标准手册。 二、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制度 (一)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1、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的两个基本条件: ①专业要求,必须接受过护理专业教育。 ②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2、考试要求: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3、考试组织机构: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4、考试形式: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 5、考试类别:分中、西医两个专业。 6、考试合格: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 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获得了在中国境内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基本资格。 1、注册原则:我国实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①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者方可从事业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②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业实习,以及连续5年以上未经注册者在注册前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③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必须依“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2.首次注册 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注册机关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3.再次注册 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 护士连续注册,应在前一注册期满前30日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 中断注册5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4.不予注册的情形: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护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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