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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
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 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 年内免征
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
登记注册为企 ( 事) 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平
均年担保费率 =本期担保费收入 /( 期初担保余额 +本期增加担保金额 )
× 100%。
(3)连续合规经营 2 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
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 经营业绩突出, 对
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
总额的 80%以上,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
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
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 3 倍,且代偿率不超过 2%。
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应到所在地县 (市) 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
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 3 年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
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5 年第 69 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 (市)
级国家税务局。
3、.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 从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
贴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
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
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销
售价差补贴收入, 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
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
差补贴收入。 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
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4、.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
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 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
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5、. 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
以养老保障为目的, 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并按约定的
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
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7、. 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
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
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8、. 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
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
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
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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