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视角看毒品犯罪侦查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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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从检察视角看毒品犯罪侦查问题   摘 要:毒品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历来打击的首要目标,但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在侦查过程中普遍存在侦查难、取证难、查证难。除了毒品犯罪本身的特性,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通过某市几个基层检察机关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促进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更为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侦查问题;检察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11-02   目前毒品犯罪在全世界范围有内愈演愈烈,尤其在中国,2012年中国禁毒报告公布的数据相比2011年的数据来看,2011年毒品犯罪案件增加1.3万件,毒品犯罪嫌疑人增加1万名;查获毒品的数量、种类和强制戒毒的人员人数均呈增长趋势。2004—2009年南京市破获的千克以上毒品案件数量、登记在册新式毒品的吸毒人员、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均持大幅增长[1]。但是毒品犯罪以其手段隐蔽性、毒品多样性等特点阻碍我国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侦查,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查办毒品犯罪取证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终导致不逮捕、不起诉甚至法院不予认定犯罪事实的问题。本文拟选取某市的几个基层检察机关审查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来说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对策。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证据形式单一,缺少必要旁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取证过程中主要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主,部分侦查人员还没有突破“证据之王——口供”的思想。第一,取证缺少必需的物证。如某县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在某社区出租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赵某夫妇与李某夫妇,并从李某身上搜缴出2克海洛因。公安机关在取得赵某夫妇、李某夫妇的口供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赵某妻子翻供,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及补充侦查过程中没有收集到物证(毒资),导致法院没有认定该事实。第二,取证缺乏相印证的其他证据。再如某县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出口抓获肖某、李某,从肖某身上查获30多克海洛因,在取得肖某与李某的口供后,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肖某、李某翻供,由于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李某的决定。   2.侦查措施单一,侦查过程不连贯。首先,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毒品犯罪人员联系的单线性,公安机关主要使用“诱惑侦查”的侦查措施。如某县公安机关在2011年中旬到2012年上旬侦查完毕的贩卖毒品案件中有三起是在毒品交易完成后当场实施抓捕的,其中的王某是这三起贩卖小额毒品案的证人。对于吸毒成瘾的王某因其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标准而没有认定其涉嫌犯罪,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形式上公安机关的行为似乎没有违反法律,实质上公安机关通过放纵吸毒而抓获贩毒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条文以及刑法的公正价值和正义精神,客观上存在利用“特情”进行“犯意引诱”为新刑诉法所禁止的侦查措施的嫌疑。其次,侦查机关报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均只查明被当场抓获的犯罪事实,缺乏在宏观上对管辖地所有的毒品犯罪上线进行侦查的意识。如2011年至2012年的贩毒案件中多起贩卖小额毒品的李某供述其上线为唐某,而公安机关在抓获唐某后也仅对其被当场抓获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侦查。   3.侦查活动不细致,影响证据的有效性。第一,由于侦查人员过失,遗漏当面称量记录。如某县公安局在查获邓某携带12克海洛因的案件中,缺少对海洛因的称量记录,后经补充当时遗漏的称量记录、原始扣押物品清单和鉴定结论,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了该证据有诉讼法效力。第二,侦查人员移送起诉后不再进行补证,譬如拒绝提供用以证明没有刑讯并事实的入所体检表。某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讯问毒品犯罪嫌疑人时,某特大贩毒案的嫌疑人称受到严刑逼供,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该犯罪嫌疑人的入所(看守所)体检表而公安机关一直未予提供;后经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视频资料、入监体检表、询问知情的同监室嫌犯、查阅看守所干警的教育谈话,最终发现该犯罪嫌疑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编造刑讯逼供的借口,也证实了侦查机关侦查中所获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侦查机关上述遗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严重延缓了诉讼进程,极大增加了诉讼成本,给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后续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侦查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1.合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我国加入的《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就明确了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侦查方式[2],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3],有的学者认为两个各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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