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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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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对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思考   摘要: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征信平台是征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人民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初推行贷款证制度至今,一直在不断探索信贷征信系统的建设经验,目前已建成全国集中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相关征信法律制度缺失、共享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关键词:信用信息征信平台信息共享   一、问题的提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外汇管理的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作为加强金融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从信贷征信到征信业、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增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安排,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为此,2009年,人民银行会同19个部门成立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并提出了《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规划》。根据该规划,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是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交流平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逐步深化。2011年10月,国务院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部署,社会信用体系从过去的经济领域扩大到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等更广泛的领域,牵头单位调整为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成员单位扩充至33个。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人民银行也相应调整了征信工作重点,提出“以金融征信为重点,经济领域征信为基础,辐射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分步推进的实施步骤,并将当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定位为主要服务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平台。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征信中的作用,加快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现状   根据定位,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并使用的客户信息,也可以包括金融监管信息,服务对象以金融机构为主。   从银行信息来看,人民银行2006年以来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担保、票据贴现等业务的企业以及办理贷款、担保、信用卡、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截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两大系统已覆盖所有全国性商业银行、绝大多数地方性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   从证券、保险和外汇信息来看,相关部门的数据电子化程度较高,且建立了各自的业务或信息管理系统。如证券信息主要集中在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机构,证监会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保险信息主要集中在保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保监会开发了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均有保险综合业务系统;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案件查处等信息系统。但据了解,证券、保险和外汇部门尚未建立统一数据共享平台。   目前,人民银行已初步实现了征信系统与银监会、证监会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并加载了部分外汇负面信息,但总体来看,还不能适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和金融业发展新需要,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刚刚起步。   三、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征信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体系中,只有《民法通则》、《担保法》等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当前征信领域的专门规范只有一些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层次较低,在实际执行中效力有限。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但没有规定其他主体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因此,除商业银行之外的信息报送部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方式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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