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定位的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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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定位的思考   摘 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为基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审前阅卷准备、庭审提问查清案情和合议评议三个阶段均由法官主导,实际作用与预期效果差距甚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角色和履行职责的兼职身份让与法官“同职同权”的定位落空。人民陪审员不能也不应该与法官“同职同权。”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定位;同职同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22-02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第1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时,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不得担任审判长。据此,有学者认为制度设计者对人民陪审员的定位是与法官“同职同权”[1]。2007年肖扬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2],侧面反映出人民陪审员制度自1998年强势复苏以来各地的实际运行情况与制度定位的预期效果存在明显差距,从而,探讨人民陪审员是否应该及能否真正实现与法官“同职同权”显得尤为必要。   一、人民陪审员不能与法官“同职同权”   笔者通过对某中部省份七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的总体分析,揭示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实际履职情况,以期回答人民陪审员能否实现与法官的“同职同权”。   审前阅卷是人民陪审员被抽选确定为具体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审判行使其职能的第一个环节。总体情况上看,只有36.5%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能较好的履行审前阅卷、了解案情的职责,60.7%的人民陪审员没有认识到审前阅卷是人民陪审员需履行的职责,也未认识到审前阅卷的准备对开庭审理的重要性,也即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了解基本案情,但人民陪审员基于自身或其他原因,较少关注审前阅卷的履职表现。   表1 人民陪审员审前阅卷情况①   开庭审理期间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重要的阶段,是否向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问,是人民陪审员最直观的履职体现。可惜的是,法官表示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审理过程很少提问,甚至有4%的法官表示人民陪审员从来没有在庭审中提问,只有29.8%法官认为其接触的人民陪审员经常提问(见表2)。同时,大多数的法官肯定人民陪审员提问比不提问更有利于合议庭查清案情(见图1),接受访谈的法官表示“人民陪审员的平民视角可以补充法官的法律思维定势”,“具有涉案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对查清案件事实很有帮助”。②不过,人民陪审员虽被赋予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庭审中可以提问,但其表现却不尽如人意。   表2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提问情况   图1 庭审提问对查清案情的帮助情况   合议评议阶段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核心阶段,人民陪审员根据庭审过程形成对案件事实、证据判断的基础上独立发表对案件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规定,合议评议案件时,承办法官在介绍案件相关法律及判断证据的规则后,先由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在笔者考察的中部省份的七个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官先发言或人民陪审员先发言两种情况,个别地区人民陪审员甚至不发言,大体上以法官先发言为主,占到近55%的比例(见图2)。   图2 合议阶段先发表意见群体调查   在多数由法官先发表合议意见的现实环境下,人民陪审员受到法官评议意见的影响是不得而知的。从统计图3可以发现,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赞成法官的评议意见的,虽然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能作出与法官的评议意见一致的判断,但评议程序上先由法官发言,人民陪审员服从权威心理或多或少影响其从一般人常识情理的意见表达,独立意见、独立表决权受到法官的干预。   图3 人民陪审员受法官评议意见影响程度   综合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审前阅卷准备、庭审提问查清案情及合议评议独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三个阶段,但从上述调研数据和图表分析看来,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同职同权”,但其自身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履职能力及法官程序上的干预等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是人民陪审员无法真正参与审判[4],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无法在实践中实现与法官的“同职同权”。   二、人民陪审员不应该与法官“同职同权”   审判权是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权由各级和各专门人民法院行使,且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合议庭、审判员必须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审判工作[5]。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需要通过法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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