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分红及董监酬劳之会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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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 1842年法國巴黎福查奈斯油漆裝潢公司的老闆─艾密?羅克萊 (Edme Jean Le Claire)率先創設員工分紅制度 流傳到英、德、荷、義、日及北歐等國,十九世紀下半傳入美國及加拿大,其中以美國最為盛行 晉商頂身股 1909上海商務印書館 沿革(2) 1980公司法#235;240 1994員工僅限本公司員工 1999經濟部允許單獨給員工分紅配股 2001員工分紅配股對象及於從屬公司員工 2002公開發行公司應開始揭露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規定 2004金管會限制2005起員工分紅現金及配股(市價)不得超過可分配盈餘半數 2008起員工紅利之計算與會計處理改變。 員工分紅應列為費用-經濟部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96.1.24經商字第09600500940 號 ) 員工分紅之性質 對高科技產業之影響 – 90年度員工分紅比 台灣發行ADR公司台美財報差異 費用化後之會計處理-每股盈餘 若員工分紅可選擇採用發放股票之方式,則企業於計算每股盈餘時,應假設員工分紅將採發放股票方式,該潛在普通股應於具有稀釋作用時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以計算稀釋每股盈餘。 企業測試潛在普通股有無稀釋作用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第8及32段規定之庫藏股票法處理。如該潛在普通股有稀釋作用,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之公平價值作為可發行股數之判斷基礎。企業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員工分紅發放股數前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亦應繼續考量該等潛在普通股之稀釋作用,並將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計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費用化後之會計處理-每股盈餘 企業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應於股東會決議上一年度員工分紅採發放股票方式之股數確定時,始將該股數計入股東會決議年度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第19及39段有關員工紅利轉增資之規定自員工分紅費用化後不再適用。由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員工紅利轉增資並非無償配股,故計算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時不得追溯調整。 員工分紅會計處理—金管會(1)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九六)基秘字第○○○○○○○○五二號函辦理。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96.3.30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 號) 費用化後之會計處理(1) 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 企業對員工分紅之預期成本,應於其具法律義務(或推定義務)且可合理估計該負債金額時,予以認列。 費用化後之會計處理(2) 基於前述之會計原理,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 1. 管理當局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8%提列: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2. 管理當局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 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費用化後之會計處理(3) 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逹及揭露」第12段規定辦理。 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員工分紅會計處理—金管會(2) 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 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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