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尴尬局面及应对措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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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尴尬局面及应对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新刑诉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电子数据”独立于传统证据之外的法律地位,这应该说是立法与技术革新及社会进步相适应的产物、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有效核实“电子数据”,使之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需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笔者认为要让“电子数据”成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尚存在一定的现实难度,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的现实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数据”收集难   一是数据信息的海量存储性。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数据”海量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生产之中,在如此海量的信息之中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数据,用大海捞针形容也不为过,如何及时有效地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数据信息,避免有价值的数据信息灭失,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二是数据信息的可灭失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除、病毒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这些灭失的信息有些是可以恢复的,有些信息的恢复需要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但有些数据会永久性的灭失,这就对“电子数据”收集的及时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是数据信息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数据信息的失真,更为警惕的是这种对“电子数据”修改经过技术处理是没有痕迹的。   (二)“电子数据”固定难   一是由于”电子数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保证从证据收集到固定的过程中,数据信息不被修改,使用时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信息内容吻合。这就要求对“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现场同步固定,如何进行可视性现场同步固定存在固定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困难。二是对一些特殊复杂的“电子数据”采取常规的打印、拷贝方式难以获取,这种特殊复杂的“电子数据”固定存在着技术性难题。三是如何固定“电子数据”没有相应取证程序的设计,也是“电子数据”固定的难题。   (三)“电子数据”审查运用难   由于”电子数据”的收集难、固定难也就导致”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难,如何根据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运用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即真实性难以判断。“电子数据”很脆弱,是最容易受到破坏的一种证据。特别是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就更加显著了。因此,首先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便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二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难以判断。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时,很容易受到“电子数据”所反映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因为数据信息不仅是存在于计算机软硬件上的“电子数据”,也可能存在于外围设备中;“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有文本信息、图像、声音、视频等形式,如何明察秋毫找到内在的因果关系证明待证事实有一定难度。三是“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定难。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提交法庭的“电子数据”如何展示它的证明力。以前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应用”电子数据”的实例,但常常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转化为书证,或申请专家鉴定而转化为鉴定结论,或者视同视听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进行审查,但这中方式存在很大缺陷,如何直观、准确的展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解决“电子数据”作为定案根据难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观念,树立电子证据意识。   由于我国国内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相对比较滞后,长期以来国内法律没有赋予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这也就导致社会各个方面对电子数据信息不够重视,对电子数据信息缺乏日常的管理。这次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写进法律,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庭直接使用,这要求我们必须重新认识电子数据信息,作好“电子数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基层办案干警而言要深刻认识到“电子数据”与生活的密切相关性,尤其是与犯罪案件的相互交织的特点,因而必须树立电子证据意识。   (二)各级司法机关应该迅速建立技术部门,注重对技术人员的培养。   一方面,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人员不仅要熟悉计算机相关知识更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级司法机关只有迅速建立相关的技术部门,加强对电子取证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才能迅速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三)坚持更加及时、更加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原则   作为证据收集最基本要求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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