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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岸公司“返程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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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关于离岸公司“返程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不断攀升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返程投资的手段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而不同的方式有着不同的成因,影响程度和监管措施。本文以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手段进行返程投资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阐述了“内资外资化”返程投资的成因,影响和现行的监管措施,从而为完善外资利用政策进行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 离岸公司 内资外资化 返程投资   中图分类号:DF415文献标识码:A   一、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概念及成因   离岸公司的“返程投资”即中国投资者通过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一家离岸公司,然后该离岸公司在以外资身份回到国内投资,此时,原属于国内投资者的资产变成了外资,在我国享受着外资待遇,其实际上是“内资外资化”, 离岸公司是指非具有离岸金融中心身份的投资者依据该区域离岸公司法设立的在离岸金融中心以外经营的公司。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 、和第四十八条 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业务的规定则在国家的监管下进行。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目的是为了将内资披上外资的“羊皮”,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谈不上国家审批,从而导致缺乏政府监管。   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法律环境培养、国家政策导向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获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我国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中国对外资企业在许多方面给予了优惠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而对于民营企业的待遇却远不如国有企业,即“次国民待遇”,面对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和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处于不公平的弱势竞争地位的民营企业不得不在夹缝中求生存谋发展。所以利用离岸公司的“内资外资化”,是我国部分民营经济改变不利地位的无奈选择,是对不公平待遇的一种抗争。 实行“内资外资化”的民营企业将会与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及特殊投资保护,包括东道国在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中所做的承诺和规定,如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籍国的外交保护 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等。   (二)方便企业合理避税。   利用离岸公司“内资外资化”有利于避免双重征税。如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 规定:“股息、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补偿费和其他金额,公司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资本收益不交所得税;不交纳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有关的遗产税或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尽管在中国从事实际经营的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公司不用再缴纳投资所得税。   (三)招商引资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是“返程投资”行为存在的土壤。   税负的减少,仅仅是企业可预见的利益,但更多的是优惠和奖励来自于地方政府部门。对外资的普遍渴求心里使招商引资的数量成为衡量一个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因此,从任务和政绩观角度考量,政府对“返程投资”是纵容的,甚至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及时明知是“假外资”项目也一路开绿灯放行,从而变相鼓励其他民营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返程投资”。   二、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的影响   现实中的返程投资是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的,给我国的外资政策带来了挑战。我国境内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将“内资”转化为“外资”身份,享受着我国给予外商投资的待遇,虽然在促进国内统一内外资待遇和减轻投资者责任方面存在些许有利影响,但总体上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一)违背外资政策 造成虚假繁荣。   我国之所以实行积极优厚的外资政策,是为了吸引国外资金,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人才,而利用离岸公司的“内资外资化”不能说缘木求鱼但至少是无法实现初衷,资本量没有增加,更谈不上经验技术人才的引进,显然是违背我国的外资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形成的“假外资”。 国家统计部门如此大量的“内资外资化”的资金归入“外商投资”的范畴,导致我国吸引外资的虚假繁荣,进而对我国经济整体形势作出错误的估计,盲目乐观的情绪使我们跌入陷阱而不自知。对经济形势的估计误差会表现在宏观经济调控和外资政策上,制定出的政策不能切合实际的经济状态,偏离经济运行的轨道,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   (二)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   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这在国际财经界属于公开的秘密。 与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相对应的就是中国税收的减少与流失,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税收操作将部分利润留在了境外,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所得。可怕的或许不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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