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中增值税问题的几点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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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公路建设中增值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的全力推进,公路建设企业也面临着营改增的变局,这将是消除重复征税的契机,也是一场改革企业各方面运作机制的良机。公路建设企业必须正确对待此次改革,认清形势、积极回应,从而正视问题、妥善解决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公路建设企业影响对策   1.增值税及中国的增值税“扩围”   增值税这个概念在学术上最早是1917年由美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提出,首先于1954年在法国开征。因为其能够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难题,因而迅速被世界多国采用,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即开征增值税,于1984年正式设立增值税这一税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增值税的扩围改革时机已经成熟,所以从2012年1月1日起,由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正式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的推进,试点范围正逐步扩大,“十二五”期间将推广到全国。   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是对有形和无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纳的税,其本质上的征收对象是商品的新增价值。当前提出的增值税“扩围”,是指将现行属于营业税征收的税目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扩围”后,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有效减轻税负,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层次调整。   2.公路建设企业改征增值税的积极作用   公路建设企业由于长期以来都是被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突出,税负重,发展滞后,因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将为推动公路建设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2.1修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是价外税,是以新增价值或附加值为征收对象的,而营业税是价内税,是以总营业额为课税依据,即不管是否盈利,只要有营业活动,就必须按照一定营业额征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材料和施工设备等物品的进项税额能够被抵扣,从而修复了在征收营业税的条件下被迫中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公路建设企业的税负将大为降低。   2.2可以有效解决很多纳税难题。一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工程分包产生的纳税问题。在公路建设中普遍存在分包的情况,通常都是大公司集中资源投标并中标,然后将总包工程分成若干个专业性、细化的工程,再给子公司或合同方建设施工,企业很难按自己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往往造成大量的重复征税。二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工程施工中过量征缴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施工方往往通过增加劳务报价的方式加以规避,这无形中提高了工程总体造价,合同双方并没有因此受益。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公路建设企业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就可有效解决工程分包和业主方供材造成的重复纳税问题。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公路建设企业面临的问题   3.1如何确定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一个很大的疑难问题。按照通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是按照其执行建造合同的百分比确定的,这种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精度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施工企业科学合理有效地规划施工进度,并按时办理工程款额的结算才能准确预计当期收入。但是对于公路建设企业来说,很多不确定因素都可以干扰这种精确计算,所以准确的收入预期基本上是不可能预估评析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路建设企业征收增值税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往往会导致多收或者少收。   3.2如何处理好进项抵扣引发的系列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公路建设企业面临着取得进项税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的准备十分必要。一是关于进项税票的取得。进项税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凭证。公路建设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方供应材料或机械设备租赁,这些合作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解决不了。二是对于进项税票的认证,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公路建设企业的施工地点往往较远,变动大,在发票的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导致进项税票不能及时认证。   3.3如何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是当务之急。由于公路建设企业长期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截然不同,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及时调整思路,认真学习增值税征缴、纳税知识,及时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发展和变化。一是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合理地处理当期进销项税额,正确计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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