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同症”的根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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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恐同症”的根源   摘要:西方社会的宗教是产生恐同症的重要原因,然而在宗教话语和道德实践中同性恋行为与非生殖的异性恋行为共同遭受惩戒。促成同性恋身份的现代性条件本身孕育着恐同症,同性恋特质与工业社会的科层制组织形式以及资本主义的竞争性人格和商业精神格格不入。在“文化失范”和“道德恐慌”的压力下,社会倾向于将性越轨视为社会失序的象征,同性恋群体成为“社会病态”的替罪羊。在文化阐释的范式看来,恐同症是“性别主义的武器”,同性恋对居于支配地位的性别意识形态构成了威胁,攻击同性恋者有助于强化既存的性别阶级结构,因而恐同症成为对性别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形式。   关键词:同性恋;恐同症;宗教;现代性;角色规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3)01-0059-06   一、恐同症含义的嬗变   公元390年,罗马人在历史上第一次见证了从同性恋妓院里拖出来的男妓被公开烧死的场景。在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Theodosius)的法典中,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道德义愤的转变。从此,“一个男性扮演女性的角色,使自己在性行为中成为消极、被动的角色,已遭致嫌恶和反感”[1]383。   同性恋行为并不是在所有的社会、历史与文化中都会遭到惩罚。同性性行为自古就存在,但同性恋身份或主体在19世纪末才浮现,它是欧洲的医学、司法、经济和政治等社会系统建构的产物。“恐同症”作为一种心理和行为类别则是在稍晚些时候才出现,它是异性恋社会对这个被污名化群体的必然集体心理反应。1920年,当首次出现“同性恋恐慌”(homosexualpanic)这个概念时,它指的是一种精神疾病。在它最初的涵义中,“同性恋恐慌”并不是指由于另一位男性的示爱而产生的心理恐惧,而是指男性在强烈的同性恋氛围中意识到的一种他们无法控制、也无法诉诸实现的同性恋欲望。这种疾病最早的描述出现在一战后美国精神病医院里关于一些士兵和水手的诊断报告中。这些人的临床表现并没有暴力倾向,相反,他们显得抑郁、消极而被动。这种疾病的症状表现为长时间的回顾性沉思冥想、自我惩罚、孤僻和绝望甚至自杀。因此,“同性恋恐慌”不是暂时性的、暴力性的经历,而是一种不断发展的疾病,并且会导致严重的绝望症,患者主要表现为自我心理的紧张症状,而不是对他人的暴力攻击。同性恋恐慌的诊断对象其实是那些意识到自己的同性恋取向但又不敢公开并满足同性欲望的人。事实上,早期的一些精神病医生认识到该疾病最好的治疗方法是病人接受自己的同性恋欲望并付诸于实践。然而,最初这种对“同性恋恐慌”的理解后来逐渐发生了改变,不仅它的含义而且它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如今,它被用于指涉异性恋男性在同性恋者暴露同性欲望和身份情况下的暴力反应。   即使在今天的精神病学文献中,对于“恐同症”是否应该或能够用来解释异性恋者的这种突发性暴力行为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狂暴被认作是“同性恋恐慌”或“恐同症”,它的暴力表现被解释为个体对潜在的同性恋欲望的焦虑和异性恋自我形象的挑战和崩溃。对同性恋者具体的压迫形式包括对同性恋者使用贬损性、污名化的称呼;歧视、污蔑同性恋的各种笑话;实际剥夺同性恋者的工作权、婚姻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语言上的辱骂和身体上的殴打等。至此,异性恋社会对“恐同症”的认知与定义已完成了从非暴力到暴力的行为转变、从同性恋者到“异性恋者”的主体转变。   二、宗教的阐释   宗教通常被认为是反同性恋的重要原因,其根源在于《圣经》中的“索多玛之恶”。然而,宗教谴责和反对的并不仅仅是同性恋这一特定类别。中世纪末,西欧的大多数宗教国家都认为生殖正当性原则不容置喙,这种观念的结果是导致在整个西欧非生殖性的性行为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罪过。大多数民事法典包含了对“非自然性行为”的惩罚,这些行为主要是在非生殖性的情况下排泄精液,如非生殖性的异性恋活动(口交或肛交)、手淫、同性恋行为、兽交等。奥古斯丁时期的神学家认为婚内非生殖性的性行为要比婚外的性更为罪恶,但是由于公共司法制度很难察觉这些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因此,民事法典和公众态度通常弱化婚外性与婚内性、异性恋与同性恋行为之间的区别。各种性越轨行为类型与性对象选择之间的关联也显得很松散,同性恋行为与非生殖的异性恋活动形式和手淫等共同遭受类似的(道德)惩戒。中世纪末的社会、司法制度尽管将同性恋活动置于低劣的分类位置,但它并没有创造出关于性态(sexuality)的二元论并使同性恋取向或性偏好被污名化为某种特殊的类别。这些僭越了性行为禁忌的人(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是罪人,然而,在天主教的欧洲,人人都是有罪的。所有人在一切时代都是罪人。“罪人”是普遍存在的,它不是一种特殊的类别[2]158-159。这种道德谴责的对象不仅针对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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