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惩处浅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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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   前言   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   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据高检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案件32567件4450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10585人。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不足因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的四分之一。另一方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轻刑化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处罚就低不就高的做法,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甚至存在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惩处的现象。部分渎职犯罪被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渎职主体被轻罪不诉或被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即使是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量刑年限也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这与从严处罚渎职犯罪的反腐精神有所背离,使渎职犯罪惩处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二、渎职犯罪惩处力度不足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足的主观原因在于社会各界对渎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种舆论环境有时也会影响司法判断。   渎职犯罪大都发生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涉及的环节广、部门多、专业性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对渎职犯罪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都不深刻,往往更加重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却因为渎职主体有良好的犯罪动机并且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利益而同情渎职主体,认为渎职行为可以被原谅,致使许多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为由被姑息;有些群众甚至只知道贪污贿赂犯罪而不知道渎职犯罪,“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的意识还普遍存在。某些地方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的改善等方面考虑,对渎职犯罪案件多以党纪政纪来作处理,很少进入司法程序,也很少宣传报道。有些单位甚至以维护单位形象和保护干部为由,出面说情,干预渎职案件的查处,致使某些渎职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惩处。   (二)客观原因   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足的客观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规定的不够明确,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定罪量刑难度增加。   一方面,渎职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够明确。一是侵犯的客体范围不够明确。渎职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可以说,如果渎职行为未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就不可能构成渎职犯罪。由于法律缺乏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范围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渎职行为是否侵犯了渎职犯罪的客体。二是徇私情节认定缺乏细则。徇私属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加重情节和其他大部分渎职类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徇私的范围是否包括部门利益存在争议,徇私和舞弊的关系也不明确,导致很多以徇私为构成要件的案件难以认定。三是危害后果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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