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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权中的运用
摘要 我国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三种归责原则。本文阐述了归责原则在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时的具体运用,根据不同监护权的具体特征和社会现实分析了不同归责原则的应用。
关键词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是指归咎法律责任的根源,即决定某人对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归责原则有很多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的重要职责。《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构成过错原则的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
则实质上是一种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恬动的机会要均等。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
二、监护人作为侵权人归责原则分别适用的合理性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历经数次演变,从罗马法优士丁尼时期的过错责任到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再到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的无过错责任,各个历史时期和各国立法例之间存在着差异。我国《民法通则》颁行后,对其第133条采用的归责原则,尽管主流意见认为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仍有认识上的分歧;《侵权责任法》颁行以来,学界和实务界以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为解释文本,对监护人责任究竟适用何种或哪几种归责原则又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形成多种不同认识。关于侵权责任法上应如何构建归责原则及其体系,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主张。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主张: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该观点否认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确认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新问题。二元归责原则说主张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有两个归责原则,既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对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而在多元归责原则说中,又有多种认识的分歧,如有学者主张多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种;笔者认为,由于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多元归责原则也不尽合理。而确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原则说,从逻辑学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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