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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推薦證券商在交易時間開始前完成報價。 * 交易時間開始後陸續有委託單進來,此時有一筆數量為6千股,委賣價27.5元的到價委託單,將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分配給推薦證券商。 * 此筆委託單會跟最佳報買價的大華和兆豐各成交3千股,成交價為券商之報價27.8元。 * * * * * * 若大華點選價格28.9的委賣單,其餘委賣價低於28.9的委託單都應予以成交,不得有委賣價低於券商願意成交的28.9元卻無法成交的情況發生。 * 成交價均為推薦證券商之報買價28.9元 * 當券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數量大於或等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假設大華點選28.9元之委賣單,視同大華將其買進報價的價格調整為28.9元,數量為委賣價低於28.9元之委託單股數的加總。 * 買進報價調整為大華點選成交之委託價28.9,賣出報價依最低數量規範及最大價差5%的限制一併調整報賣價為30.42﹝28.9÷(1-5%)﹞,數量3千股。 * 大華變更後的買進報價全數與到價的委託單成交,所以系統僅餘賣出報價30.42元,數量為3000股。 * 當點選未成交委託單數量小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假設大華點選27.9元、數量1000股的委賣單,則視同大華將其買進報價調整為27.9元,數量應符合最低報價數量規範。 * 買進報價數量調整為點選的委託單價格27.9元,報價數量為最低報價規範的3000股。 賣出報價依最低數量規範及最大價差5%之限制一併調整報賣價為29.36元﹝27.9÷(1-5%)﹞、數量3000股。 * 大華點選買進27.9元1000股,未達最低報價數量3000股,故於系統之報價餘量為買進報價27.9元,數量為2000股、賣出報價29.36元,數量3000股。 * * * * * * * * * * * *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依推薦證券商報價價格優 先、報價時間優先之原則 ,優先分配委託單,並一 律以該推薦證券商之報價 價格為成交價,俾使成交 價格收斂在推薦證券商之 報價。 一、委託單分配原則 * 興櫃新制實施後成交價的變動 現行興櫃交易制度 興櫃新制 以投資人委託價為成交價 以推薦證券商報價為成交價 10 100 50 52.5 * 委託賣價 報買價 報賣價 委託買價 未到價委託單 100 100 到價委託單 60 52.5 50 到價委託單 10 30 未到價委託單 20 成交價偏離市場報價 且波動大 成交價收斂在推薦證券商 報價且波動小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委託單處理原則 到價委託單:由報價最佳之推薦證券商取得成交權 未到價委託單: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視同調整報價,故點選當時該擬制之報價亦為市場最佳之報價 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以推薦證券商之報價價格(含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之擬制報價)為成交價 投資人之委託單於到價(或擬制到價)當時,均係與最佳之報價成交,確定無損投資人權益 * 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 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 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 *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新制之委託單分配原則已保障投資人之到價委託均能以當時推薦證券商之最佳報價價格成交,故實務上已無開放投資人指定交易對象之必要;惟考量業者為公司內部人進行轉讓及開發特定客戶必要,爰修正現行系統外議價交易,滿足業者需求,以為配套。 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 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經紀商(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他家經紀商(非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推薦證券商得與其所 屬公司任一經紀據點 開戶之投資人(自家客 戶)進行系統外議價交 易: 本項交易方式係維持 現行之規定。 二、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 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經紀商(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他家經紀商(非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目前僅限與自家公司所 屬經紀據點議價之作法 ,使已有他家證券商帳 戶之投資人須重新開戶 方能進行議價交易,殊 為不便,爰開放推薦證 券商得於系統外與其他 受託議價之證券經紀商 (非自家客戶)進行交易。 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 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經紀商(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他家經紀商(非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推薦證券商依其「內部 作業辦法」規定之事由 及核決程序與其他推薦 證券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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