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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适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七章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涵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对女职工健康的影响,防止和针对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经营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 (一)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普遍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有的劳动合同单方订立不规范,合同中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存在加班加点、超时现象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 例如:民办服装加工厂、制鞋厂、纺织厂等。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续) (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且得不到改善 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劳动保护设施欠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到位,生产一线的女职工直接接收到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 例如:化工厂、制鞋厂、私企煤矿、木材加工厂等。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续) (三)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 有的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和夜班劳动,一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为了完成任务,有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被安排加班加点,有的女职工不能享受产假和哺乳时间,生育所需费用也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民办药厂、食品厂等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问题(续) (四)侵犯女职工人身权益现象多发 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随意、不规范,对职工要求苛刻,侵犯女职工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20112年,太平洋女性网总编辑董小姐因怀孕被公司辞退 某公司规定在岗三年内不许结婚,已婚女职工不许要孩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续)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站职工总数的40%多,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更标准、更科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续) (三)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续) (四)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 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态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 (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就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党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党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续) 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 女职工在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对于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证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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