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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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PDF

LNFG2019001 南府 〔2019〕26 号 关于公布2019 年度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 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7〕24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 令第11 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 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 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现将 2019 年度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 件公布如下: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 1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和生活自理能 力。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 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 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 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自有住 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 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不超过8 万元。 6.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6902 元(不 超过 1409 元/月)。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 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 值不得超过6 万元。 8.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没有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 为。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 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2015 年至2019 年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 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 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等在申请人的工作 地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 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2 年以上 (含2 年)的劳动合同,且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 1 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 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 值不超过6 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没有待处理 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没有任何形式 自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 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3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缴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 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的 复印件。 5.合法有效的低保、优抚优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 房情况的材料复印件(如租赁合同)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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