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保护(定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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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单位招用少年、儿童必须经国家批准并给予特殊保护,并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  (四)使用童工的处罚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解: 1、犯罪主体:参与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职工。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生产、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强令”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是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主要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 法律制度 一、概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特殊准入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五)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三、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一)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与制度建设 (二)物质保障 (三)公告、警示与标识。 (四)专门检测。 (五)特别限制。 (六)告知义务。 (七)劳动者教育与培训。 (八)定期健康检查。 (九)紧急措施。 五、职业病诊断 (一)诊断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由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生集体诊断。 (二)诊断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三)争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四)费用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职业病病人的保护 (一)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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