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组织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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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法 目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第二节 公 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跨国公司 第五节 其他商事组织 前言: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区分,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和合作社;从经济所有制的角度区分,则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 本章重点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经 营管理体制; (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 商法常识名词释义—— 善意:不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恶意:明知或应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 (注意: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也无证据证明 当事人明知、应知,则应推定其为不知。此所谓“善意推定”) 有限责任: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 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每个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一个清偿全部债务。此称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通俗地说,商事组织即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是其经营的重大决策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扩大、停业或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二、合伙(partnership)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在世界范围,大型和超大型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基本都是它。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尽管法律上没有限制其做大,但是事实上均做不大。原因何在?—— 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均为人合公司,投资者(合伙人或者股东)互相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除了需要投资者的财产投资,还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仅需要投资者投资,不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 第二节 公 司 一、公司制度的历史 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即从: 17世纪的特许公司 发展到 18世纪的合股公司,再发展到 19世纪中期的现代股份公司。 第二节 公 司 (一)特许公司的建立 股份经济的萌芽形态,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社会就已经出现了。15世纪至17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才开始产生与逐渐发展起来。 16世纪至17世纪,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年)与航海家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1497年)的推动下,商品经济,特别是远洋贸易得以迅速发展。为适应远洋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重商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在取得王室特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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