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若干法律问题分析——由“姜拓抢劫案”引发的思考.pdfVIP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若干法律问题分析——由“姜拓抢劫案”引发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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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1l81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案情及引发的法律争议 1.】基本案情 2007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姜拓随身携带弹簧刀一把(经鉴定属管 制刀具)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上社公交车站,乘一辆269路公交车停车下 客之机,从车后门上车,动手抢夺被害人梁某某正在发短信的索尼爱立信W850 型手机l台(经鉴定价值入民币2478元)。得手后,被告入姜拓在下车逃跑途中 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弹簧!刀一把。赃物在逃跑途中被丢弃。检察机关认 为被告人姜拓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依法构成捡劫罪并提起了公诉。①法 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姜拓也对上述事 实没有异议,供认不讳。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主审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却遇到 了一个难题。 1.2案情引发的法律争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Z)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 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 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被告人姜拓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抢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无论被告人是否为了实 施犯罪而携带管制刀具,亦在所不问)属于携带管制刀具抢夺,推断出以抢劫罪 定罪处罚;(2)同样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 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被告人姜拓的{乍案地点发生在公交车上.推断出“在公共交透工具上抢劫”:3、 被告人姜拓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由此应该适用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但是,这样适用法律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追求目标吗?对被告人又 ①本案侈JJ来源于广9I,I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年一审刑事案件 1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是否真正公平昵?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携带管制刀具抢夺,但其无论是在抢夺过程中还是在逃 跑过程中均未使用或显露刀具,可见其主观恶性并非极其严重,被害人也并不知 道其身上藏有刀具,可见也并未受到刀具所带来的威胁,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 害性也有限,在没有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如果对其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会显得量刑过重呢?“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转化为 抢劫,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加重情节呢?如果适 用的话,是否与刑法的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和罪责开fj相适应的原则相冲突呢? 2 4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不作出这一推定。将携带凶器抢夺摧定为抢劫,实际上是由刑法立法者作出的带 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在司法活动中,推定的主要作用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和 避免难以完成的证明,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证明责任的免除或转移。在适用推 定的情况下,本来对案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就可以不必举证,或者由法官 直接认定,或者要求对方举出反证。①在行为人未显示出凶器且拒不承认有使用 的想法或有抢劫预谋的情况下,公诉方就很难对其犯意进行证明。如果立法者不 进行这种立法推定,不进行某种修补措施时,不可避免的就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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