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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6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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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03-08 颁布
- | 1999-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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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80. 2— 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ff-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1999-03- 08 发布 1999-09-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 17680. 2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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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实行三级制,即国家级应急组织、省 (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组织和核
电厂级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事宜。
本标准是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
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与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 ,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与
准备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
本标准的编制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24号令发布
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安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德强。
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 GB/T 17680. 2-1999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ff-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和应急组织
应当满足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计划与准备以及
应急响应。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 1 场区 site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 2 场外 off-site
场区以外的区域。
2- 3 应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
吋也称为紧急状态 。同时,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 4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为控制或减轻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的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
3应急响应职能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履行下述应急响应职能。
3.1基本职能
3.1.1应急响应的指挥与管理
3- 1-1- 1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
适吋地对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应急响应行动做出决策 ,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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