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80.2-1999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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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9-03-08 颁布
  •   |  1999-09-01 实施

GB/T 17680.2-1999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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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 20 ____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80. 2— 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ff-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1999-03- 08 发布 1999-09-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 17680. 2 1999 .台 、亠 冃U 吕 我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实行三级制,即国家级应急组织、省 (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组织和核 电厂级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事宜。 本标准是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 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与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 ,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与 准备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 本标准的编制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24号令发布 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安全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德强。 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 GB/T 17680. 2-1999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ff-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和应急组织 应当满足的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计划与准备以及 应急响应。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 1 场区 site 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 2- 2 场外 off-site 场区以外的区域。 2- 3 应急 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 吋也称为紧急状态 。同时,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 4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为控制或减轻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的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 3应急响应职能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应履行下述应急响应职能。 3.1基本职能 3.1.1应急响应的指挥与管理 3- 1-1- 1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 适吋地对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应急响应行动做出决策 ,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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