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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全称
单位账号
开 户 行
提取原因
申请人电话
提取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印章:
公积金专管员:
年 月 日
(此空格粘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
积
金
中
心
填
写
管理部负责人审批意见:
给予支取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员审核意见:
拟给予支取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员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稽查:
说明:一、办理流程:
个人向单位提出→单位核实→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条件支取的,中心将款项转至申请人所在单位账户→申请人到单位提款。
二、职工须向中心提供资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以配偶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三、以上提取所需资料、提取条件及额度均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知
勾选
提取所需资料
提取条件及额度
一
个人身份证、结婚证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一式两份,表格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三
购房
1
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
款凭证、商品房备案证明书
合同备案日作为时间点2年内提取
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
税完税凭证以及付款凭证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2年内提取
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
建造、翻建
3
土地使用证
办妥建筑施工许可证两年内提取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的实际支出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
大修
7
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屋质量监
督部门大修、翻建证明、施工许可证、
工程预算书
应在开工两年内提取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都不得提取
六
离休、退休
8
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销户)
七
出境定居
9
户籍注销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销户)
八
调离广西辖区外的
10
调令或相关任职文件,调往异地需提供
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
转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销户)
九
1、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2、非广西户籍的
11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有关辞职审批文件
户籍证明
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销户)
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2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四级伤残等级
的鉴定证明
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销户)
13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
死亡或宣告死亡
14
死亡鉴定书或相关死亡证明
书面申请须经已故职工原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销户)
15
死者的配偶或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十二
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16
借款合同、购房合同
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17
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
十三
租赁住房租金
18
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
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
提取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十四
享受最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9
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
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每年提取一次
十五
家庭成员重大疾病
20
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
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十六
无房职工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
21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商品房备案证明书、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
合同备案日作为时间点2年内提取
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业务联系电话:4220102(市区) 5217041(武宣) 6212380(金秀)
4363885(象州) 5517538(忻城) 8911528(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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