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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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在校学生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育的关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在校学生”指档案在学校的有效学籍年限内全日制在校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 第二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我校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校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学生管理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 1、已婚和已育新生,入学时须到学院进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 2、学生在校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结婚、离婚、丧偶、再婚),本人需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到校保卫处进行变更登记并到学院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生育的,生育材料要存入学生本人人事档案。 4、怀孕学生按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不负责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学校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六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要求在校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在校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学校不予负担。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九条? 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校已婚女生怀孕后应当及时告知学院(研究生院)及学校,因隐瞒不报出现的不利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办理资格: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办理《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一方为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学生,应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在校生生育申请表》,经导师(研究生)和辅导员签字,学院(研究院)副书记审核,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或学生处(本科生)备案,再持所需材料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表一式二份,学院(研究院)保留一份存入学生档案,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时,除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在校生生育申请表》外,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填写《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3、怀孕女生须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开具的休学通知单。 4、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已婚学生在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填《北京邮电大学在校生二孩生育申请表》,经导师(研究生)和辅导员签字,学院(研究院)副书记审核,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或学生处(本科生)备案,再持相关材料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表一式二份,学院(研究院)保留一份存入学生档案,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第四章? 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第十七条?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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