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中国科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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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年月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年月日经民政部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生态学学会英文名称缩写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开放民主协作创新的精神繁荣生态科学事业推进生态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

PAGE 6 中国生态学学会章程 (2018年5月5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6月27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生态学学会,英文名称:E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E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开放、民主、协作、创新”的精神,繁荣生态科学事业、推进生态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目标,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六)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和科普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对国家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经政府或中国科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仲裁及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的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九)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种。 学生会员以在校本科大学生及研究生为主,普通会员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含初级),或本科以上学位(含本科)的生态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生态学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企业家等。 (二)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与学会工作领域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批后可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届无特殊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举行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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