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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品牌建设规范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维护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休闲渔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标识下称本标识是指由中国水产学会和休闲垂钓协会下称学会和协会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下于年月日在第三届中国休闲渔业高峰论坛上发布的图案样式见附件第三条本标识的管理由学会和协会负责第四条使用范围一评为最美渔村全国休
附件1
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品牌建设,规范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维护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休闲渔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休闲渔业公共品牌标识(下称“本标识”)是指由中国水产学会和休闲垂钓协会(下称“学会”和“协会”)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下,于2018年11月9日在第三届中国休闲渔业高峰论坛上发布的图案,样式见附件。
第三条 本标识的管理由学会和协会负责。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评为最美渔村、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示范性渔业文化节庆(会展)、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赛事的单位;
(二)其他得到学会和协会认定的单位。
本条所述单位下称“标识使用单位”。
第五条 使用规定
标识使用单位应向学会和协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按以下办法使用。
(一)标识使用单位在装潢、出版、举办会议和展览及其他活动时可在建筑物、出版物、说明书、服装、会议、旗帜和展览标志等外表面处印制本标识,并可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二)学会和协会负责规定带有本标识牌匾和证书的基本格式、标识的式样及相关编号规则。
(三)标识使用单位可张挂由学会和协会统一制作的带有本标识的牌匾。
(四)由学会和协会确认具体使用范围与期限。
第六条 监督管理
学会和协会有权监督检查本标识使用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学会和协会知晓之日起30日内取消本标识使用资格,由学会和协会负责监督摘牌工作,并对外公布。
1. 标识使用有效期届满;
2. 标识使用单位申请取消的;
3. 其他需要取消本标识使用资格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学会和协会知晓之日起15日内暂停本标识使用资格,暂停期为1—3个月,并对外公布。
1. 未按照规定使用本标识的;
2. 标识使用单位暂不符合认定要求,且经评估在暂停期间能够有效纠正的;
3. 其他需要暂停本标识使用资格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学会和协会知晓之日起7日内取消本标识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布。
1. 标识使用单位虚报、瞒报获得认定所需信息的;
2. 标识使用单位不符合认定要求,且在标识使用暂停期间,仍未达标的;
3. 标识使用单位在出现重大问题时不能有效解决的;
4. 标识使用单位拒不接受学会和协会监督的;
5. 其他需要取消本标识使用资格的情形。
第七条 对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非法买卖带有本标识的牌匾和本标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和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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