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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问题 一、什么是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的起源 “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犯罪防止对策对于社会共同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说,刑事政策在人类社会的起始之初便已存在。”“但是,探讨防止犯罪的合适、有效的手段,并将其作为国家的系统性的政策——刑事政策而加以推进的自发性认识,则是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才出现的。”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一词起源于18世纪末的德国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的措施。 费尔巴哈则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二)国外学者研究 大陆法系国家 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给刑事政策所下的定义将刑事政策限定在了刑事立法政策的范围内,将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定位于“立法者”或“立法国家” 费尔巴哈,所考虑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其心理强制说的刑事立法政策 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并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法国早期刑事政策学者Donnedieu de Vabres认为:“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反应,其作用是对犯罪进行惩罚。” 法国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认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 法国的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 现今西方最流行的刑事政策定义则表述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 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等国家,本无“刑事政策”这一专用语,而是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内容并入犯罪学(criminology)之中,即作为广义犯罪学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学(penology)、监狱改革(prison reform)或刑罚改革(penal reform)等用语,与刑事政策的意义较为接近。 安德鲁·卢瑟福于1996年出版的《刑事政策转轨》一书中对刑事政策定义如下: “刑事政策,广义来说,可以被认为是社会整体对由于犯罪现象所引发的问题的具体反应。其中心内容包括:刑法的界限(包括个人责任的界限);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为防止任意搜查和逮捕以及为确保公平、公正和体面对待所提供的保护;在执行刑法时无论性别、阶级、种族,一律不偏不倚;被害人的地位;最后,还有更深更广的犯罪预防领域。” 日本学者 木村龟二:刑事政策有广狭二义,“广义之刑事政策乃在探求犯罪之原因而确立其对策”;“狭义之刑事政策乃在探求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对策,而批判现行刑罚制度之价值,且以确立改革刑罚制度之诸原则,并补充现行刑罚制度的犯罪对策之各种原则。” 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方法或制度,以达直接防止犯罪与矫正犯罪为目的,更且为排除因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 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森本益之认为:“刑事政策是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以预防和镇压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刑事政策“就不仅仅停留在立法政策上,而是包含了司法、行政上的各种措施” (三)我国台湾学者研究 林纪东1957年初版的《刑事政策学》一书被认为是我国台湾第一部系统研究刑事政策学的著作。 林纪东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二说: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乃是探求犯罪的原因,从而树立防止犯罪的对策”;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乃是探求犯罪的原因,批判现行刑罚的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从而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以期防止犯罪的对策。” 广义说导致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过于宽泛,因而主张应由狭义说的观点出发,同时兼顾广义说的观点,以免把刑事政策和其他社会安全政策完全隔离开,使其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狭义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犯罪原因之研究;(2)现行刑罚及各种有关制度之批判;(3)如何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之研究;(4)如何改善或运用各种和刑罚有关制度之研究;(5)而其最终之目的,则在犯罪之防止 张甘妹:刑事政策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广义及狭义二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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