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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1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除此之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提示1】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提示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提示3】重大影响,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提示4】投资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当的判断。
【提示5】对于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主要依据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来设置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提示6】权益类投资不得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核算;债权类投资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投资类别
投资目的
设置科目
股权类
(权益类)
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
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近期内出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意图不明确)
债券类
(债权类)
近期内出售
交易性金融资产
有能力、有意图持有至到期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意图不明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的除外(例外情形)。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提示】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解释:对于上述权益性投资,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一部分(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处理,也就是说对同一个投资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现实中这种情况是不常见的,但是如果满足上述规定,就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进行核算。
(三)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设置的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投资,投资企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提示1】上述账务处理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提示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无需作账务处理,收到的股票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
【提示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无需作账务处理。不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提示4】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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