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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1条 矿井所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并分期送检,仪器仪表送检期间,要备有检验合格的仪器仪表满足生产需要,没有鉴定证书和检验报告的仪器仪表禁止使用
第2条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原则上仪器仪表的鉴定必须由省内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如必须送往省外鉴定的,鉴定单位必须具备甲级以上的鉴定资质,并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3条 通风队建立所有仪器仪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编号、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上次校正日期、校正单位、检验合格证编号、校正周期、校正到期时间。根据检验周期和检验需要的时间提前送检,至少提前一周完成仪器仪表的检验工作,对送至外地鉴定的仪器至少提前一月送到鉴定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仪器。
第4 条 每年必须制定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检验、鉴定计划,仪器仪表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对于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及时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作出报废申请,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其使用说明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后方可使用。生产科负责将通风仪器仪表的检验、鉴定计划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足够的检验、鉴定费用。
第5条 各类仪器仪表的检验、鉴定周期规定如下:
①光干涉式甲烷鉴定每年检验一次;
②矿用风速表半年检验一次;
③矿用粉尘采样器每半年鉴定一次;
④直读式测尘仪每年鉴定一次;
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年检验一次;
⑥氧气检测报警仪每年检验一次;
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验一次;
⑧甲烷传感器每年鉴定一次;
⑨一氧化碳传感器每年鉴定一次。
第6条 通风队队长为通风队仪器仪表检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风队技术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仪器仪表的校验及相关台账记录的规范填写工作。监控中心副主任为监控仪器、仪表检验、鉴定负责人。
第7条 通风队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鉴定和统计工作,生产科通风专业安排一名技术人员对通风仪器、仪表使用和鉴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仪器仪表不能按规定送检而影响使用的,对通风队或监控中心责任人罚款500元,由于生产科监管不到位,影响通风仪表使用的,对监管人员每次罚300元。
第二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第8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安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井下要正常使用。
第9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计划数量由通风队确定,供应科负责供应,通风队负责保管、发放、充电、调校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培训办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培训工作。
第10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实行凭牌发放,领用牌由生产科安排制作。便携仪是一种精密的电子仪器,在受到剧烈震动、进水、重压或从高处跌落时,便携仪显示数据误差可能超过规定范围(0.00-1.00%±0.10%CH4、1.00-3.00%真值的10% 、3.00-4.00%±0.30% CH4)。为避免出现责任纠纷,现规定如下:使用人员在通风队仪器收发室领取时,需确认领取的便携仪是否超过规定值,超过规定值可现场调换。归还时,仪器收发员检查仪器是否受到损坏、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产科,并记录使用单位、责任人和损坏程度。
第11条 每个携带者都必须爱护仪器,不准在井下拆卸、毁坏。在井下使用过程中,严禁打开仪器外壳,严禁随意调动便携仪报警点和时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次升井后,要及时交回仪器发放室,通风队安排专人及时检查、擦试、充电、维修,仪器不准带故障下井。
第三节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12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由通风队安排专人管理,负责仪器的保管、维修保养,做好台帐记录。
第13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要存放在温度、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房间内。
第14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要编号保管,专人专用,严禁随便使用他人仪器。
第15条 领取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时,必须首先检查仪器的气密性、完好性以及药品、光路的完好情况,确保一切正常后,方可领取使用。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使用。
第16条 使用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的人员必须爱惜仪器,严禁故意损坏,丢失仪器。出现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应升井交专职检修人员,并说明具体存在的问题,由专职检修人员维修。
第17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不得个人私自保存,升井后应及时交仪器室专职人员保管。仪器保管员收到仪器后,要检查仪器的完好性;如有损坏现象,应立即报主管队长。
第18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必须个人亲自领取、回交,不得找他人替代。
第19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领取、回交、维修,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20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每年必须送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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