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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某某市区路灯设施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路灯维修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工作要求,结合路灯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灯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节省燃料的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和灯亮率。
第三条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路灯设施,使灯亮率不低于96%。
第四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路段减灯照明;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路灯管理所对主管部门市建委负责,所属维修队各班组对路灯所负责,路灯所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所长具体负责路灯设施维修工作。
第六条 目前某某市区路灯设施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由五个维修组各负责一个片区的路灯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和紧急抢修工作。维修队长安排协调各维修组工作,并接受分管副所长和所其他领导的指挥。
第七条 路灯维修组人员职责
1、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人身、交通、施工安全,把好技术质量关,带领全组人员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2、组员和司机服从组长领导,互相协作,按时按质量完成维修工作任务,完成上级考核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及时修复率指标,完成临时交给的其他任务。
3、组长要以身作则,坚持优质服务,带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技术指标。
4、全组人员熟悉本组维修区路灯设施情况,按划分的维修范围完成每天的巡查维修任务,不得遗漏不修。
5、组长负责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修灯时设置安全标志,带好安全帽,注意车辆和行人动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高空、带电作业时,要密切观察工作范围的情况,确保安全。
6、维修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向维修队长及所领导汇报情况。
7、千方百计节约能源和材料,爱护公物,做好材料的修旧利用工作,使三相负荷接近平衡,不得无故停止路灯设施运行。
第八条 巡查检修灯的种类及周期
一、路灯巡查检修工作按目的分为:
1、定期性巡查维修;
2、特殊性巡查检修。
二、定期性巡查检修是根据维修路灯经验和实际,各维修组责任区范围,结合设施量、光源类别、灯型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巡查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1、主干道路灯每周四次;
2、小街小巷路灯每周四次;
3、20米以上高杆灯每周四次;
4、监控室监控的路段24小时巡查。
三、特殊性巡查检修是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巡修:
1、固定重大节日和重要的政治活动;
2、遇有异常自然条件(如洪涝、台风、暴雨、强烈地震等);
3、遇有人为的破坏(如被盗、交通事故等)。
四、巡查检修时间
1、定期性巡查检修是在每周一、二、四、五每晚亮灯开始,因四季天黑天亮时间差别大,具体开关灯时间由维修队长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
2、特殊性巡查检修时间按当时工作需要而决定。
第九条 巡查检修管理
一、巡查检修应建立资料档案。
1、各组维修责任区分片巡查检修小图(标明巡修线路,此图由技术提供)。
2、设施资产记录(带有灯具及各种光源的系统图,由技术科提供)。
3、缺陷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4、黑暗路段(路面照度差记录,由维修队组和技术科共同负责)。
5、特种灯电气接线图及必要档案图纸(由技术科提供)。
二、三率指标,由分管副所长和技术科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进行查灯考核,做好记录列入月度生产报表,并上报所领导及主管部门。
1、亮灯率: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6%,重大节日和政治活动主干道不低于98%。
2、设施完好率:85%。
3、及时修复率:
(1)灯具四件头(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故障1个工作日修复。
(2)常规线路路障2个工作日内修复。
(3)遇有线路设施被盗或自然灾害损坏,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复。
(4)重大节日、政治活动,立即组织修复。
(5)对危及人身、交通安全的路灯设施,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处理,尽快修复。
第十条 为了节省电费开支,部分道路实行半晚减灯。
第三章 巡查检修内容
第十一条 路灯的巡查检修,一般在晚上进行,但要随时掌握早上和半晚的运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灭灯的,均应在巡查检修中处理,如:
1、灯泡寿命终了或管压过高形成偷停的灯;
2、打泡或炸泡引起玻壳损坏,只剩灯芯或灯头;
3、灯的电源引线松脱,或保险丝烧断等;
4、镇流器损坏、被盗或镇流器超温、噪音异常;
5、灯头灯泡松动或照明方向不正;
6、灯具灯臂移位;
7、单灯、补偿电容器损坏应及时更换,不得省掉电容运行;
8、触发器失效或工作不稳定;
9、变压器低压保险、控制箱保险熔断应及时更换,控制箱内的接触器是否接触良好,时钟运行是否正常;
10、每次修灯或时隔半年对灯具清扫一次。
第十二条 路灯杆的巡查检修
一、路灯专用电杆(含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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