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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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 蒙山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工作,依法征地,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梧政发[2019]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有关补偿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征收和收回补偿。 一、全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区域进行划分 地类认定以国家确认的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进行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本条款中的“补偿费用”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旱地、水浇地、林地、园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等;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农村宅基地、特殊用地等;未利用地包括河流水面、其他草地等。 (一)县城规划区内(涉及蒙山镇、西河镇部分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3600.00元(包含按蒙政发〔2005〕2号文件精神增加的2000元/亩补偿)。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8610.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5444.0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7722.00元。 5.青苗补偿费。水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1500元;旱地:种植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1000元。 (二)蒙山镇、西河镇(不包括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1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8610.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5444.0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7722.00元。 5.青苗补偿费。水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旱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850元。 (三)文圩镇、新圩镇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1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8016.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5206.4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7603.20元。 5.青苗补偿费。水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旱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850元。 (四)黄村镇、汉豪乡、陈塘镇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41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4398.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3759.2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6879.60元。 5.青苗补偿费。水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旱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850元。 (五)长坪瑶族乡、夏宜瑶族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 1.水田:每亩补偿39000.00元。 2.水田以外的农用地:每亩补偿31140.00元。 3.建设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4倍补偿,即每亩补偿12456.00元。 4.未利用地:按征收水田以外的农用地的0.2倍补偿,即每亩补偿6228.00元。 5.青苗补偿费。水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旱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蔬菜等普通农作物每亩补偿850元。 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收回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国有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进行补偿;收回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已开垦为耕地的国有未利用地(滩涂等),对开垦的投工投劳费用进行适当补偿,自发开垦的每亩补偿3000元。 三、部分特殊青苗补偿办法和规定 (一)苗圃类 地径<1cm的苗木种植密度大于8000株/亩、地径≥1cm的苗木种植密度大于4000株/亩均以苗圃类计。嫁接苗苗圃补偿标准8000元/亩、实生苗苗圃补偿标准5000元/亩。 (二)所有的青苗按行业标准种植密度予以补偿(具体见附表) 园林绿化树木(乔木类)最小种植间距不得小于各树种正常生长冠幅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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