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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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 / NUMPAGES3 PAGE1 / NUMPAGES3 计提坏账准备若干问题 【摘 要】文章在探讨了计提坏账准备的作用及其必要性的基础上陈述了我国当前会计准则中对坏账准备的核算和计提采用的方法,并指出这些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坏账准备 核算 计提 问题      当前企业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扩大销售,降低存货,不得不为对方提供商业信用,以赊销等优惠方式来销售商品,导致企业产生大量应收账款,甚至是呆账、坏账。企业所拥有的应收账款债务企业由于经营状况良莠不齐,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不尽相同,给应收账款的回收增添了不稳定因素。计提坏账准备,可以将坏账损失的风险分散到各期,使不能收回的坏账及时得到更加合理的处理,有利于均衡各期的损失负担,利于财会人员对成本进行分析、测算、计划等管理。      一、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一般来讲,企业应收款项(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并作为坏账处理:   (一)因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所发生的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明。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承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二)对超过三年而未能收回的账款必须有向债务人追索的记录、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作证明。因自然灾害或非常事件造成的不能收回的账款,要有事发当地行政机关的证明或公证文书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三)两人合伙经营超过三年的债务,合伙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应以非主要人员为由而不承担偿债义务,经司法协调处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账款,才能认定为“坏账”。      二、坏账准备的核算      在单位核算中,会计人员除了应该及时向单位反应坏账损失外,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有关坏账损失的核算。   理论上说坏账损失的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一)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处理坏账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当企业发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而被确认为坏账时,将实际坏账损失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如果被确认坏账的应收账款转销以后又收回,则作与计提坏账损失相反的会计记录,并按正常核算程序反映应收账款的收回。这种方法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在转销损失前对坏账不做任何处理,虚增了利润,也夸大前期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允许任何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   (二)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企业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其估计坏账损失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反应扣减估计坏账后的净值。   在这种处理方法下要注意下列几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这其中,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我国当前坏账准备计提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实行的会计准则,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做出这些规定的初衷是积极的,但是,它与会计目标——提供真实、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相悖,会导致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不真实,而且也不便于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现行规定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由于国有企业对坏账的认定、核销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当地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很可能为了地方短期利益或政绩而不能客观地审定批准坏账的核销。“应收账款”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改观。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如实核算费用和损失,而且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必须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以“三年”为标准进行界定显得缺乏科学依据。欠款企业可能会故意拖延至三年以上,等待被核销;而债权企业则会以“三年”为警戒线,认为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尚属正常,不用彻底清理从而放松对其的管理,而当超过“三年”这个警戒线时,再去关注,往往为时已晚,款项收不回往往已成定局。或因负责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责任人已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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