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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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总则 1..0.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事先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指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惠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属地方性技术规定 1.0.3在惠州市中心城区规范范围内的惠城、惠阳-大亚湾、陈江-仲恺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惠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与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实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公分10大类、48中类、83小类。 2.1.4 实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个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凡米的旧城改造区,用于住宅开发式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通过编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并按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中“惠州市旧城改造纲要”进行控制。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宜控制在20%-25%。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住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存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城市居住建设改造相关的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艰巨、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低于20%。 3.4 居住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居住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同性。 3.4.1.2 应综合考虑车型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障道路畅通和消防系统完善,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艰巨不应小于150米。 3.4.2.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管线的不宜小于8m; (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3.4.2.3 居住区应设置残疾人同性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雨2.5%。 3.4.2.4 当居住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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