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八章 税收诉讼理论与制度
同税收复议一样,税收诉讼也是解决税收争
议的重要途径议的重要途径。。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尽相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尽相
同,因而相关的税收诉讼制度也存在一定的
差异差异。本章主要从我国的税收诉讼的角度本章主要从我国的税收诉讼的角度,
来介绍税收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具体制度
第一节 税收诉讼理论
一、税收诉讼的概念
税收诉讼税收诉讼,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后是指在税收争议发生后,由于相由于相
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而直
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接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在对以及在对
税收争议提起税收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
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不服而向法院提起并展开的诉讼活动
税收诉讼是对征税机关的涉税执法行为不服
而提起的诉讼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相关主体,
包括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等保人等;
被起诉的主体则包括税务机关、海关等征税
机关机关
税收诉讼的提起是法院得以进行税收审判活税收诉讼的提起是法院得以进行税收审判活
动的前提。税收审判是法院在税收争议当事
人的参加下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裁判征税机关与相关主审理和裁判征税机关与相关主
体之间的税收争议的司法活动
二、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特点:一个
是兼容性是兼容性;;一个是依赖性个是依赖性。
从救济途径来看,如果在发生税收争议后,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复议和税收诉讼两种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复议和税收诉讼两种
方式得到救济,则可认为在两者关系上存在
兼容性兼容性;;如果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其中如果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其中一种途种途
径获取救济,非此即彼,则可认为税收复议
与税收诉讼不具有兼容性与税收诉讼不具有兼容性。由于我国的法律由于我国的法律
规定税收争议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因
而我国的税收复议与税收诉讼具有兼容性
从救济的维度来看从救济的维度来看,如果在发生税收争议后如果在发生税收争议后,
相关主体寻求救济的途径是一维的,即只有
在进行税收复议以后才能提起税收诉讼在进行税收复议以后才能提起税收诉讼,则则
可以认为存在一种“路径依赖”,即税收诉
讼需要依赖于税收复议的完成讼需要依赖于税收复议的完成,这种模式也这种模式也
称“复议前置模式”,在两者的关系上体现
为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具有依赖性为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具有依赖性。
反之反之,如果无须以税收复议为如果无须以税收复议为必要前提要前提,相相
关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直接采取哪种救济途径,
则可以认为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不具有依赖则可以认为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不具有依赖
性
从保护弱者从保护弱者、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的角度说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的角度说,
各国在立法上更注意提高税收诉讼与税收复议
的兼容性的兼容性;同时同时,一般说来般说来,为了使相关主体为了使相关主体
在寻求救济时有更大的选择自由,各国往往可
能降低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的依赖性能降低税收诉讼对税收复议的依赖性。
但是,由于复议前置模式也有其优点,因而美
国、德国等国仍然在采行;同时,由于降低税
收诉讼对税收复议的依赖性也很重要,因而英
国、日本等国并不实行复议前置模式。
从取从取长补短补短的需需要来看来看,我我国目前在前在立法中确中确
立了“以复议选择为主,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的立法模式式,从而更好地兼顾顾了税收收诉讼与税
收复议的关系。
三、税收诉讼的分类
1.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撤销之诉,,就是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行就是相关主体对征税机关的涉税行
为不服,因而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来撤销该行
为的税收诉讼
2.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就是相关主体认为征税机关的行为就是相关主体认为征税机关的行为
无效或违法,因而意图通过法院的审判来对此
加以确认的税收诉讼。
它主要包括对征税机关涉税行为的效力的确认
之诉,以及对相关主体与征税机关之间是否存
在税收收征纳关系的确认之诉
33.履行之诉履行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