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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 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一)实绩检查验收
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
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三)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造林地区类别
成活率等级
合格
待补植
失败
一般地区
成活率≥85%
41%≤成活率≤84%
成活率≤40%
特殊地区
成活率≥70%
41%≤成活率≤69%
第十一条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
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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