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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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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在 分析 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所拟探讨的那诸多烦扰都可谓掷地有声。分析法学往 往以回应定义的要求为特征: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国家(State)?什么是权利?什么是 占有?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话题,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法律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洽适, 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麻烦;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 实践中法 理学 与法学 研究 的两张皮。而且它还导致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 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讨厌的 哲学 观点的丛林,法学家 们(lawyers)就不希望去阐明它们。我希望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 的概念多么重要而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 方法 ,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曾 被我们的先辈们惊鸿一瞥,但对它们充分的理解与 发展 则是在我们这个 时代 如我上文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权利?” 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样形式的话语可能会被用来探求法律或 政治 制度的一种定义, 或者其诱因(cause)或其宗旨(purpose)或其证成(justification)或其根基所在 (origin)。但是,为了使得它们避免与其他问题相混淆的危险,倘若我们将这些对定义 的要求转述为“什么是‘国家’一词的涵义?”“什么是‘权利’一词的涵义?”那些回 答这些问题的人可能就会容易感到不适,好像这使得他们的问题平凡琐碎而无足轻重了似 的。因为,他们所欲要求的本来难以从一部词典中得出,而此一对他们问题的转化却表明 这是可以的。这种不适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且值得重视:它强调了这一事实,那些问这些 问题的人并未要求人们教他们如何正确地去使用这些词汇。这一点他们知道但却依然莫衷 一是。因此,仅以什么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权利、法律或者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 等例子而言,这类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并且我们不能告诉质疑者,如果他仍然迷惑,那么 他可以爱怎样使用这些词汇就怎样使用,而不必管公共的传统习俗。[1]因为困惑产生于 这样一个事实,也即是,尽管这些词汇的一般用法众所周知,但它们并未被理解;它们之 所以不被理解,是因为与其他最常用的词汇相比,这些法律语词却有着非常不同的异变 (anomaly)。比如“法律”一词本身,有时候它的一个异变之处是,它所适用情况的界 域具有某种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利于从这种适用中析出任何原则的最初的努力,尽管我 们确信这里会有某些原则在内,并且它不是一种表面的差异下之无端的确信。因此,尽管 要求去解释与众多各不相同的人都叫汤姆相应的原则明显地是荒谬的;但在国内法的范围 内,去问为何大量种类各不相同的规则会被称为法律,则不会让人感到荒谬。同样,尽管 存在着显著的不同,问为何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法律,这样的问题也不会让人感到荒谬 但是,在此种或者其他情况下,我们会为一种不同但却更为棘手的异变所困扰。定义 诸如“法人”、“权利”,或者“责任”这些词汇的最初的努力揭示,它们在世界上与其 对应物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这就与大部分普通词汇有所不同,并且,与我们在这些普通 词汇定义中的 应用 也不相同。没有什么能够简单地“对应”这些法律词汇的存在,并且, 当我们试图定义它们时会发现,我们在我们的定义中认真处理的表述特指了不同种类的人 (persons)、物(things)、种性(qualities)、事件(events)与过程 (processes),以及物质的现象或者精神的现象,尽管有时它们与这些法律词汇精确之 间也会存有某种联系,但它们永远不能与这些法律词汇等同。在表述那些法人团体概念的 情况下,这种表现最为明显;在说法人不是一个 自然 人的序列或者集合时,这点表现的 就更为平常。但对于其他法律词汇而言,这也同样是对的。尽管一个人具有的权利往往指 的是某种期待(expectation)或权力(power),但对“一项权利”的表述并不能与类似 于“期待”或者“权力”的词汇简单等同-即使,我们为它加上“基于法律”或“由法律 所保障”的定语。因此,尽管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人有责任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但“义务 (duty)”一词并不像普通词汇那样去代表或者描述任何具体物事。它有一个完全不同的 作用,这使得通常关于义务的定义形式如“义务指的是……”等等,看起来都相当不妥。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并且它们部分地说明了某些相当显著的方面:也即是,由于这 些天真的对法律基本概念之定义的探询,本应产生大量的并且相互冲突的 理论 ,因此, 不仅仅所有著作甚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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