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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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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1.中国传统立法思想
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制度;汉代中期后,这种主张被儒家发展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后世的以“礼法结合”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关于礼的内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维护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周礼已具备法的性质,礼具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是对家族范围的要求,“尊尊”是对社会规范内的要求;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冠婚);
3.礼与刑的关系
(1)礼和刑都是当时的社会规范,共同发挥法律的作用;
(2)“出礼入刑”,即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言行的规范,而刑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3)“礼不上庶人,刑不上大夫”,即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
4.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1)铸刑书
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刑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2)作竹刑
郑国的邓析作竹刑;
(3)铸刑鼎
晋国的赵鞅将范宣子所编刑书铸刑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4)作《法经》
魏国的李悝作《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体系共六篇:①盗法(惩罚危害国家和他人);
②贼法(侵犯财产);
③网法(囚禁和审判罪犯);
④捕法(追捕犯罪者);
⑤杂法(惩罚盗贼之外的犯罪);
⑥具法(加减刑的适用,相当于总则);
(5)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②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奖励告奸;鼓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强调分户;废除井田制;同一度衡量;
③运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主张,包括实行亲属、邻伍、职务、军伍连坐;
5.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活动
(1)汉《九章律》
汉《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厮律(牛马畜牧和驿传);
(2)《魏律》
《魏律》,又称《曹魏律》,由魏明帝下昭制定,共18篇;改革之处主要由:
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
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表明封建等级原则法典化;“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上诉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的机构和内容;并限制从坐的范围;
(3)《晋律》
《晋律》由晋武帝诏颁,又称《泰始律》,由于张裴、杜预为其作注,故又称“张杜律”,《晋律》共20篇,改革之处主要有:
①在刑名后增加法列,使《晋律》的总则分为刑名、法列两篇,同时对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
②直接纳礼入律,并将“服制”列入律典,即“准五服以制罪”;
③规定“杂抵罪”,即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这是“官当”的雏形;
(4)《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并规定了“官当”制度;
(5)《北齐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其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之先河流,在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共12篇,依次是:名列、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厮牧、杂律;其改革之处主要有:
①将刑名与法列结合为名列一篇,充实刑法总则;精练刑法分则;
②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主要对象,并且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③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6.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立法活动
(1)隋《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作,其改革之处主要有:
①确立新的五刑制,即死、流、徒、杖、笞;
②确立了“十恶”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唐《永微律疏》
《永微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微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为,其特点是礼法和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亚洲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共12篇,依次是:依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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