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政设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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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凯里市市政设施管理实施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照明、垃圾收运系统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垃圾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六)城市综合管网,含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设备。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协调发展,有偿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本州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确保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者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明确符合条件的市直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住建、公安、交通、水务、供电、通讯、工信、综合行政执行、市监、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暂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直到验收合格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各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经批准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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