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空间利用权的内涵界定及其在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
选择
刘保玉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空间权/空间利用权/用益物权/物权法
内容提要: 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无需强调空间所有权问题,
空间权的核心仅在于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及其
效力所及空间之外,对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排他使用
权。其权利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其客体是各种土地使用
权及其效力所及必要空间范围之外的特定空间 ;空间利用权只能从土
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空间利用权人处取得,而不能从土地使用权人处取
得。空间利用权除其客体为可以“视为物”的空间之外,并无其他更
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不应也无须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来认识和
规定,关于其客体必须特定、设立必须登记以及效力的排他和所受限
制等问题,均得准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相应规定。物权法草案四次审
议稿中的规定可资赞同,但仍有完善的余地。
空间权问题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上也应对其
作出规定,此点学界和立法机关已形成共识。但对于空间权及作为其
核心部分的空间利用权的确切涵义、客体范围的界定、与其他用益物
权的关系和空间利用权在物权法上的规范方式等问题,学界尚有不同
1
的认识。本文试对此谈些初步看法,就教于方家,并期冀对我国物权法
相关问题的规定有所助益。
一空间权与空间利用权的概念
(一)空间权的概念与类别
1 空间权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空间权,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的见解及表述不尽相
同。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其一,从对地表上下不同方向性的利用角
度来表述空间权。此类观点认为:对土地之地表上下垂直性所有与利
用的不动产法称为“土地法”,对地表的上面或下面切区分空间水平
断层的所有与利用的不动产法称为“空间法”。 [1]易言之,对地表
的上下垂直性的所有或利用,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利用权的内容;对
地表的上面或下面横切之区分空间的水平所有和利用,属于空间权的
内容。
其二,从空间权客体的角度表述空间权。谓空间权系指以土地地
表之上的空中或地表之下的地中的一定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
权。 [2]也有学者以空间权可作空中权与地中权之区分为基础,着重
从空中权方面进行表述。认为所谓空中权,系指将土地在一定高度予
以水平性分割,规定其上下范围,而以该一定范围为客体所成立的不
动产权。 [3]
2
其三,认为空间权实即空中权或空中地上权。此类观点仍然以空
间权可分为空中权和地中权为前提,并认为空中权在实践中的应用较
地中权要广泛得多。而所谓的空中权,系指将土地的上部未利用空间
之一部或全部,与其下的土地地表分离出来而作为单独的权利客体,
且不移转其物理位置,而由他人以所有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加
以利用的权利。 [4]或者说,将土地的上部空间作水平性区划而予以
建筑性利用的权利,即为空中权。 [5]这种表述,显然系侧重于空间地
上权来描述空间权;它强调作为空间权客体的空间,是与其下的土地
地表分离出来的空间,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如果空间不与地表相分
离而被权利人所有和利用,则是对土地的所有和利用,应属土地法调
整的范围。
其四,认为空中权即是地上空间利用权。“所谓空中权,仅仅是利
用土地上之空间的权利的俗称。” [6]笔者认为,此种定义将空间利
用权与传统意义上的地上权混为了一谈,无法划清空中权与地上权的
界线。
其五,谓“空间权,指在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或
者说是对土地地表之上下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享有的权利。就性质而
言,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之一种。” [7]这是我国学界对空间权
所下的定义。由于国内学者目前对空间权问题研究较少,此一定义多
被沿用,故可谓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3
借鉴上述定义之所长,笔者将空间权定义为:“是指以土地地表
之上的一定空间或地表之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