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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锅教材炉及压力容器条例-本条例旨在就锅炉及压力容器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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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锅教材炉及压力容器条例-本条例旨在就锅炉及压力容器的

章: 56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锅炉及压力容器的使用及操作作出管制,就研讯发生在锅炉及压力容器内的意外或锅 炉及压力容器所受到的意外订定条文,以及就与上述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由1978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87号第34条修订) [1963年3月1日] 1963年第18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2年第38号) 条: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54 of 2000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4号第3条 (1) 本条例可引称为《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 由1988年第87号第2条修订) (2) 第19、20、21、31、49(3)及50(3)条,在行政长官藉宪报文告就此等条文而指定的生效日期 前,不得实施。 ( 由2000年第54号第3条修订) 条: 2 释义 54 of 2000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4号第3条 第I部 释义及适用范围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登记”(registered) 一词,当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燃料容器除外)或蒸汽甑时,指已记入依据 第7(1)(a)条备存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燃料容器除外)及蒸汽甑登记册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或蒸 汽甑; ( 由1970年第93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87号第31-34条修订) “已登记”(registered) 一词,当用于压力燃料容器时,指已记入依据第7(1)(b)条备存的压力燃料容器 登记册内的压力燃料容器; ( 由1988年第87号第31及32条修订) “未经核证”(uncertified) 一词,当用于锅炉或压力容器时,指下述情况的锅炉或压力容器:该锅炉 或压力容器的拥有人未有就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向监督交付第13(a)条所指明的文件,亦未有就该 锅炉或压力容器向监督交付第13(b)条所指明的文件; ( 由1988年第87号第3条增补) “合格人员”(competent person) 指任何人,而其姓名已于当其时记在依据第7(1)(e)条备存的合格人员 登记册内者; “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指根据第6条发出的合格证书; “委任检验师”(appointed examiner)─ 第56 章 -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 1 (a) 就锅炉或压力容器(空气容器除外)及其辅助设备而言,指锅炉检验师; (b) 就空气容器(压力燃料容器除外)及其辅助设备而言,指锅炉检验师或空气容器检验师; (c) 就压力燃料容器而言,指锅炉检验师、空气容器检验师或压力燃料容器检验师; ( 由 1988年第87号第31及33条修订) “空气容器”(air receiver) 指─ (a) 任何盛载压缩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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