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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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 A0342 号 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18 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巨潮资讯网站( )公开发布了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 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 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5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5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6月4 日下午3:00至2019年6月5 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6人,代表股份1,447,460,34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48.287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5,8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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