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险理赔款执行难理由初探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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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险论文范文: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 险理赔款执行难理由初探word版下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险理赔款执行难理由初探论文导 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险理赔款执 行难理由初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执行论文的写作者有 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较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 个比较突出的理由。而其执行难点紧密围绕在如何有效的执行理赔款 这一重要环节之上。本文试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两种常见 的审理模式,进而引出在执行阶段,因不同模式下而衍生出保险公司 的不同身份:即协助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将呈现出的不同的执行壁障。 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法律背景,根据基本法律原理和法规修 订后的变动,研究解决策略,引出第三种审理模式以突破现存困境, 以提高此类案件的执行效率。 关键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保险理赔 受害人 作者简介:黄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1009-0592 (2011)03-074-0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的高度发达,人们对于汽车保有 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大量的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进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 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交通事故逐渐已经成为一个危害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大社会理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难长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 突出理由,近几年,为缓解这一社会理由,国家不断加强对道路交通 的管理的立法,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保护,规定了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严格责任其至是无过失责任,同时实 行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具体的从事具有高度危 险的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转由全体从事该项危险活动并从中受益的 人群集体承担。这也说明了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方受害 者为最终目的。在此种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险运营的组成部 分无可厚非的成为分担责任的重要角色,相比被执行人个人较弱的履 行能力,作为法人的保险公司拥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大大的降低了案 件的执行风险,及时、便捷、高效的解决受害人的赔偿理由,保障了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理赔成为此类案件的执行突破口。 一、机动车辆保险分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保险种类不胜繁多,但根据机动 车保险强制性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 险,其中商业保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 险)以及其他附加险如:全车盗抢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此类险种是强制性 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 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有别于交强 险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的购买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其中第三者责 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卿。 交强险同三责险在保障功能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其目的都是 为了赔付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功能上都是为保障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 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大部分车主通常釆取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 强险的补充。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点理由分析 机动车保险市场顾然已经成型,理赔制度日趋完善,但是肇事 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执行却仍然存在的诸多阻碍,分析其理由主要有两 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怠于参与理赔;二是保险公司消极抵抗法院生 效裁判。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肇事一方常常给受害人一方 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损害,严重的甚至出现死亡结果,这必定 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强烈,进而致使需要双方共同积 极参与配合才能完成理赔程序难以开展。在实践中,法院在执行阶段 通常以“中间人”的身份协调双方矛盾,促成理赔程序的顺利进行, 毕竟双方存在共同的利益指向,受害人一方的诉求主张是为了能够取 得赔偿金,而肇事一方也希望能通过车辆保险理赔来分担自身所承担 的赔偿责任,因此现存的执行保险理赔款困境主要存在于保险公司方 面的因素。在事故发生后,法院对于赔偿进行确认完毕时,保险公司 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但保 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以各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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