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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险论文范文: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
险理赔款执行难理由初探word版下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险理赔款执行难理由初探论文导 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辆保险理赔款执 行难理由初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执行论文的写作者有 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较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 个比较突出的理由。而其执行难点紧密围绕在如何有效的执行理赔款 这一重要环节之上。本文试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两种常见 的审理模式,进而引出在执行阶段,因不同模式下而衍生出保险公司 的不同身份:即协助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将呈现出的不同的执行壁障。 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法律背景,根据基本法律原理和法规修 订后的变动,研究解决策略,引出第三种审理模式以突破现存困境, 以提高此类案件的执行效率。
关键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保险理赔 受害人
作者简介:黄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1009-0592 (2011)03-074-0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的高度发达,人们对于汽车保有 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大量的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进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 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交通事故逐渐已经成为一个危害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大社会理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难长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 突出理由,近几年,为缓解这一社会理由,国家不断加强对道路交通 的管理的立法,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保护,规定了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严格责任其至是无过失责任,同时实 行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具体的从事具有高度危 险的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转由全体从事该项危险活动并从中受益的 人群集体承担。这也说明了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方受害 者为最终目的。在此种背景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保险运营的组成部 分无可厚非的成为分担责任的重要角色,相比被执行人个人较弱的履 行能力,作为法人的保险公司拥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大大的降低了案 件的执行风险,及时、便捷、高效的解决受害人的赔偿理由,保障了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理赔成为此类案件的执行突破口。
一、机动车辆保险分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的今天,保险种类不胜繁多,但根据机动 车保险强制性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 险,其中商业保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 险)以及其他附加险如:全车盗抢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此类险种是强制性 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 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有别于交强 险的强制性,商业保险的购买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其中第三者责 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卿。
交强险同三责险在保障功能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其目的都是 为了赔付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功能上都是为保障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 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大部分车主通常釆取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 强险的补充。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点理由分析
机动车保险市场顾然已经成型,理赔制度日趋完善,但是肇事 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执行却仍然存在的诸多阻碍,分析其理由主要有两 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怠于参与理赔;二是保险公司消极抵抗法院生 效裁判。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肇事一方常常给受害人一方 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损害,严重的甚至出现死亡结果,这必定 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强烈,进而致使需要双方共同积 极参与配合才能完成理赔程序难以开展。在实践中,法院在执行阶段 通常以“中间人”的身份协调双方矛盾,促成理赔程序的顺利进行, 毕竟双方存在共同的利益指向,受害人一方的诉求主张是为了能够取 得赔偿金,而肇事一方也希望能通过车辆保险理赔来分担自身所承担 的赔偿责任,因此现存的执行保险理赔款困境主要存在于保险公司方 面的因素。在事故发生后,法院对于赔偿进行确认完毕时,保险公司 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但保 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以各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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