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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常见问题汇编-电气 11.3)制衣、制鞋、玩具类相同性质的厂房; 11.4)老年人建筑; 11.5)满足面积规定的幼儿园、公共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等。 问题1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房间未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条文:《建规》11.4.2条。 员工集体宿舍中的食堂厨房、商业或公共建筑中的餐厅厨房等可能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问题13:配电导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相关条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2.2条。 配电导线应进行下列验算:13.1)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参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0.4条电压偏差的规定) 13.2)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标准按GB/T 16895.15-2002,idt IEC60364-523:1999布线系统载流量)注意多根导体共管槽敷设时的折减系数以及环境温度和土壤热阻系数不同时的校正系数(《民规》7.4.3~7.4.4条) 13.3)满足动、热稳定要求(主要是在变配电房近距离无保护配线)。13.4)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问题14:消防设备配电系统设置过载保护切断电路。相关条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3.5条。 14.1)不应通过过载保护装置切断消防设备供电;14.2)主电路中的热继电器只报警,不切断电源;14.3)主断路器只单设电磁脱扣器,不设热脱扣器;(注:不能采用微型断路器) 问题15:未按规范设置总等电位联接。相关条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4.4条。 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应根据规范要求,按国标图集02D501-2施工,注意不能采用建筑构件包括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总等电位联接的母线。 问题16:配电装置柜(屏)后通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条文:《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4.2.6条。 配电装置长度大于6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根据《建规》5.3.1条规定,安全出口之间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另外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问题17:二类防雷建筑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条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3条。 17.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如厂房、仓库等);17.2)国家级的各类建筑物;17.3)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17.4)其他类建筑应计算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等级,计算时应注意采用正确的校正系数; 17.5)人员密集场所包括: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 问题18:天面避雷网格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条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2.1条。 天面避雷网格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所有尺寸为长、宽的限制,非平方米要求。 * * 问题1:设计中指定生产厂家。相关条文:《建筑法》56、57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条。主要指设计图纸(包括设计说明、设备材料表等)中不应出现“厂家、品牌、商标”等名称。 问题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时无防火保护措施。相关条文:《建规》11.1.6条;《高规》9.1.4条。 2.1)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注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敷、暗敷两种情况下的防火保护措施; 2.2)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可不设防火保护; 2.3)矿物绝缘电缆可直接明敷;2.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民规》13.10.4.1条) 2.5)一级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的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线槽中,否则,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问题3:消防用电回路与排污泵或其他一般动力混合。且对“明显标志”无说明。相关条文:《建规》11.1.4条;《高规》9.1.3条。 《高规》、《建规》: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所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 3.1)消防设备不能与非消防设备混合配电;3.2)一般排污泵不能作为消防设备,但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正常使用的排污泵除外,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井底、给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房等的排污泵; 3.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标志,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要求;3.4)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消防电梯与其他消防设备应采用不同组的消防电源供电;(《民规》13.9.10条) 3.5)12~18层普通住宅,共用前室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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