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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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PAGE 39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PAGE 1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94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8年4月25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7、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投资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08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中国建设银行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021010及直销专线电话(021、010020,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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