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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登记常识培训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6月 一、探矿权出让 二、探矿权审批 三、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常见问题 四、探矿权监督管理 五、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相关规 定 第一部分 探矿权出让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根据《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相关规定,勘查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发证。 出让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0】91号)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其余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国土资源部其他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发【2010】91号) 第一条 对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项目设计的方式出让。 (一)对国家出资开展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根据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年度资金投放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情况,确定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调查项目设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1∶5万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区域(含1∶5万航磁测量、物化探测量等)探矿权具有排他性。 (二)对国家出资开展的矿产地质勘查项目,根据基础地质调查成果,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考虑资金投放等情况,确定年度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由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代表出资人办理地质调查证和勘查许可证。 第二条 对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一)358项目重点勘查区以国家出资勘查为主,暂停设置社会出资探矿权;对已设立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服从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调整的原则下,可以选择独自勘查、合作勘查或退出勘查方式,加速推进整装勘查。 (二)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暂停出让探矿权,依据地质勘查成果,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找矿效果好、潜力大、有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由国家或自治区引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出资进行整装勘查。其他地质勘查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三)矿业权设置空白区,根据探矿权人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四)矿床内外部条件好、交通便利、社会需求大的二类非金属重要成矿区,根据自治区开发项目对资源的配套需求,建立重要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库,分年度批次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出资,委托勘查单位开展工作,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所需配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 探矿权出让底价确定。 (一)对国家出资项目完成后不再出资、拟向社会公开出让的探矿权,满足探矿权价款评估条件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摇珠”方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确定出让底价。对不满足探矿权价款评估条件和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内设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4万元。 (二)矿业权设置空白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底价,其中一类矿产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2万元,二类矿产出让底价每平方千米4万元。 (三)南疆三地州和阿尔金山区域探矿权出让底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执行。 (四)一类矿产申请变更为二类矿产的,需按二类矿产出让底价补齐差价。 第五条 加强组织实施。 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并报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委托地州市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出让金(自治区留成部分)由自治区与地州市按4∶6分成。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一)三类矿产; (二)一类、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及以上阶段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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