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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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学习重点]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含义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性 保障性 双务合同: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附合合同:源于格式条款 射幸合同: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最大诚信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性 保险单 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其他形式 还包括暂保单、批单、合同协议书等多种形式。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保险合同种类 1、按性质:补偿性、给付性 2、按标的价值:定值、不定值 3、按风险责任类别:单一风险、综合风险 、一切险 4、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足额、不足额、超额 (赔付比例) 5、按标的:财产、人身 6、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关于受益人:资格无限制,腹中胎儿也可;一般为人身合同的特有对象,财产保险也存在,如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许多都约定有受益人,例:房贷、车贷等业务,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受益人一般规定为债权人即银行。 一、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需被保险人同意) 义务:缴纳保费、如实告知、出险通知、维护标的安全,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保证事项。 思考:被保险人死亡后,如已确定受益人,其保单项下的权益作为遗产还是由受益人领取? 受益人的变更: 通常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投保人指定或变更需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含义:权益义务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非保险标的。 三、保险合同内容 (一)条款 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或法定条款(如强制险)、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基本事项 基本包括10个方面: 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责任即免除、期限、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赔偿给付办法、违约及争议处理、合同订立日期。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步骤: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一经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口头; 书面(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生效的概念: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开始产生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有效的情形 主体合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出于自愿协商。 客体合法:保险利益受法律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如违章建筑、偷盗抢劫的物品、无人身利害关系也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为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权利义务对等:基于合同法平等原则 (二)合同的无效 主体资格不合法:投保人和保险人 合同内容不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原因有:标的因买卖、转让、继承及保险标的发生分离、合并等情况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标的因租赁、承包期满而发生经营权的变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不同:除货运险合同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允许被保险人发生变更。 人身保险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①投保人的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②受益人的变更。 【案例分析】: 雇主为雇员投保,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2001年3月19日,某县个体石矿老板于某向该县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其所雇佣的全部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指定为于某。事后,于某与所有职工达成同意其为受益人的协议。同年10月19日,被保险人高某在石矿作业时,左手被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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