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_新版__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__第二章_支付结算_(1-25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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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二 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概述》 一.支付结算: 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货币、银行及信用; “融”:与货币流通有关的经济活动。 支付结算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国家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重要手段。 支付结算活动的范围: 货币发行或回笼; 吸收存款或贷款; 现金流通与支付结算; 票据贴现或融资租赁; 金银、外汇、有价证券的买卖等。 二. 支付结算法: 是调整支付结算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支付结算活动 和 支付结算监管关系 各种银行之间的关系 和 银行与存款户之间的关系 从体系上包括:《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支付结算法》的重点内容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银行帐户管理》的法律规定 《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三.我国的支付结算构成体系: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 工商行、农行、 建行、招行、 浦发行、深发行、 交行、中行…… 政策银行 国发行、农发行、 进出口银行 非银行 支付结算机构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支付结算租赁公司、 农村信用社 以中央银 为核心; 商业银行 和政策性 银行相分 离; 以国有商 业银行为 主体,多 种支付结算机 构并存, 分工协作。 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 政策银行 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 个人 和 单位 发行 国 债 兑付 国 债 吸纳 存 款 开 设帐户 交 纳存款准 备金 发行货币;经理国库; 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 实施支付结算监督 开设帐户、存款、 取款、结算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帐户管理、办理票据贴现、内外结算、监督现金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五条基本原则: 1.开户单位必须按规定收支、使用现金和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2.鼓励采取转帐方式结算, 减少现金使用; 3.转帐结算应当通过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主管机关) 开户银行(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结算机构) 开户单位和个人 监督 稽核 监督 管理 执行现金管理情况 收支、使用 现金情况 既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又是开户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依法收支、使用现金的基本要求。 有哪些基本规定? 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 范围规定: p.148—149 1.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一般规定: 八个方面可以使用现金 单位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但受结算 起点(1000元)的限制。 第八方面“其他支出”包括: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 2.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 特殊规定: p.149 1.“现金”和“转帐结算凭证”: 两者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不得拒收转帐结算凭证、不得因收现金而给优惠。 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 实现“限额”、“核定”管理。 限额标准:3~5天零星开支(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15天);由开户银行核定; 开户单位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申请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3.现金交存银行: 做到: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5.“提取大额现金”实行登记备案: 包括视同大额现金支付的规定(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 6.对“坐支”行为的严格控制: ◆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 ◆特殊情况下: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批、核定,事后报告。 4.《现金帐目》: 做到:遂笔遂日记帐,日清月结、帐款 相符;(七个不准、一个禁止) 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法律责任 由开户银行依法作出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警告或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现金支付或贷款。 开户单位不服处罚,10日内有权向开户银行同级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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