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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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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讨论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 1931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 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 “大东 亚省” 被撤销, 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 并将该寮取名为 “光 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 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 年台湾当局以 中华民国 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 国家财产。 1967 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 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 8 人搬出光华寮。 1972 年 9 月 29 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 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 年 9 月 16 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 和国的国家财产, 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 年 10 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 年 4 月 14 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 年 2 月 4 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所作出的判决, 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 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987 年 2 月 26 日,该法院维 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 5 月 30 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 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 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 重新 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案: 1)不能受理。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 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 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 这一原则 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 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 的唯一合法政府, 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 “中华民 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 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符合。国家的财产只能由被承认的政府继承,未被承认的政府不享有继承权,所以日本京都法院确认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符合国际法的。 3)不符合。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 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 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 (动产或不动产 ),也 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 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 所以, 凡属于前政府 的国家财产, 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 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 上政府继承的理论, 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 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而 1982 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 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 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 长沙至宜昌, 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 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 (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 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 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 ,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 年 3 月 7 日 , 中德草签了 借贷合同 ,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 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 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 合同,另于 19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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