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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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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 案情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 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 担 任副总经理。当时, 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 “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 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 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董事长这番话, 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 “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 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 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 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 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 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 产生了分歧, 被董事 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他认为, 这 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 “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 是事先跟你讲 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 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 士缴纳养老保险? 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 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 ,, 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 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 主要区别在于, 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而后者是自愿性的, 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 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 呢?不能。 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 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 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对于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 但是对于义务, 就必须履行, 他无权放弃。 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 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 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 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只有 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 退休难享养老金 案情 : 63 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 为他从 1988 年 3 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 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11 月这段时间 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 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 裁起诉,一审落败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 陈某于 1988 年 3 月 10 日起受聘于该厂, 从 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 200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 1379 元。 2001 年 9 月,被告开始为 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 63 周岁,原、被告 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3 年 11 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 1. 被诉人(即横岗甲厂) 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 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2. 仲裁费由 被诉人承担。 2004 年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 1. 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 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 (转)手续, 具体金额和处理方 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 2. 仲裁处理费 480 元由被诉人承担。 陈某不服上述裁决, 遂诉于龙岗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社保标 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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