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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问题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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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问题的探讨  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 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联,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证明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在有 关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就我国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我国学者多侧重于对刑事有 罪判决所需证明标准的探讨,而忽略了刑事证明标准的多元性和体系化,缺乏对刑事诉讼 中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问题的研究。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 同时,也给诉讼实践带来不利影响。对此,一些域外诉讼理论和立法则具有启发意义和借 鉴价值。因此,笔者拟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问 题进行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 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一、刑事证明标准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 (一)刑事证明标准  对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问题的探讨不能脱离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什么 是证明标准?我国学界对此表述和用语不一。有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而“”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 程度。“”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65 页。有观点则认为,“”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证明程 度的具体化。“”李佑标:《试论证明标准的范围》,载《人民检察》,1996 年第 6 期。 还有学者将证明标准称为“”证明任务“”。尽管如此,学者们对证明标准的实质理解基 本一致,即认为,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所应达到的“”度“”。刑事证明标准即负担证明 责任的人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证明标准以刑事诉讼为其适用的时空范围。毫无疑问,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导和规 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而刑事证明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 地位的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是刑事证明标准赖以存在的时空要件与前提。刑事诉讼 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尤以审判为 中心,而侦查等活动则是审判前的准备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则包括起诉前的侦查活动和 判决确定后的执行活动。笔者认为,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考察,自侦查至执行的整个过程, 无不涉及相应的实体法事实或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及相应的证明标准的适用。因而,在此我 们对刑事诉讼作广义的理解。  (二)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责任紧密相联。我国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从诉讼主 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 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证明责任的客体化。“”汤维建、陈开欣:《试论英美证据法上的刑 事证明标准》,载《政法论坛》,1993 年第4 期。这不无一定道理。从证明责任承担主体 的角度来看,证明标准是衡量其是否尽到证明责任从而得以卸除的客观标志。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单独而言,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既可以 指证明争议事实(a fact in issue)的义务,也可以指证明证据事实 (evidential facts)的义务。故而在英美法上至少有两种意义不同的证明责任,即举证 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the evidential burden or the burden of adducing evidence)与说服责任或证明负担(the legal or persuasive burden)。  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 就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具体而言,原告方(控 方)首先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争议或主张的每个事实,以说服法官将该事实提交陪 审团审理(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法官继续审理),否则被告方有权要求法官撤销案 件(withdraw)或提出无须答辩(no case to answer),被告方也无须出庭应答。 如果原告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方没有必要提出任何证据。即使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原 告的判决,也会被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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