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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沙门氏菌检验操作规范
1 检验依据
本方法参照GB478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2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2.1 冰箱:2 ℃~5 ℃。
2.2 恒温培养箱:36 ℃±1 ℃,42 ℃±1 ℃。
2.3 均质器。
2.4 振荡器。
2.5 电子天平:感量0.1 g。
2.6 无菌锥形瓶:容量500 mL,250 mL。
2.7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 刻度)、10 mL(具0.1 mL 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2.8 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2.9 无菌试管:3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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